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申报系统:http://202.61.90.35:9999

日期:2021-11-21 11:10:20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申报系统

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申报系统入口:http://202.61.90.35:9999

采取网上申报与现场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查推荐、主管部门(单位)审核、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受理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申请个人用户注册并完成人脸识别(下载“天府通办”APP),依次点击“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在线申请”进入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202.61.90.35:9999/),按照系统提示并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及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各项申报信息和上传有关附件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上报,打印出带条形码和水印的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业绩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要求将申报人有关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申报开始时间)。对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申报人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作出明确推荐意见,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将申报材料与有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单位)现场审核。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提出推荐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
(三)部门审核
1.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相应栏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在劳动关系所在地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查、部门审核程序进行申报。
2.省直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评审表》相应栏签署推荐意见、加盖部门(单位)公章,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
3.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如需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或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按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程序报送。
4.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等具备评审权限的单位,如需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须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按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程序报送。评审结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规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请各省直部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2021年10月19日前将《全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工作通讯录》(见附件)盖章扫描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邮箱(scszjtzgb@163.com),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将系统审核账号反馈各单位。各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202.61.90.35:9999/),使用系统审核账号进行资料审核,并打印所辖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
(四)复核受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省直部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受理。
(五)破格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抽取2名同行专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主审,召开同行专家破格推荐会,同意破格的进入评审程序。
(六)评审。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包括:答辩(全员答辩)、专业组会评议、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文通知,并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jst.sc.gov.cn/)和“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
(七)审查确认、公示、发文、办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统一印发通知,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办理职称证书。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及时通知各市州、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取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职称证书,并要求各地各单位及时转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妥善做好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和评审表的保管工作。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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