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分类
表2-3-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 高层民用建筑 | 单、多层民用建筑 | |
一类 | 二类 |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如图2-3-1所示)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图2-3-2所示)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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