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常见问题解答
1、建设工程招标时需要提供哪些前期资料?
答:(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规划部门同意设计方案的批复;
(三)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或者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合格的意见;
(四)已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
(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2、招标文件及答疑、修改是否需要备案?
答: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招标答疑等,无须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
3、项目招标答疑发布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各潜在投标人按照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招标议程安排表上的时间,在答疑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截止前十个日历天)在系统中匿名提交答疑问题,由招标人统一汇总回复。招标人在答疑发布截止前(投标截止前七个日历天)将答疑上传至系统盖章后在珠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4、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答: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不进行公开招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
5、两个工程立项文件或备案证能否合并为一个工程招标?
答:原则上一个立项文件或备案证针对一个项目招标,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合并招标的,招标人应说明原因并提供明确依据。
6、答疑公告发布截止时间如何确定?若超过截止时间该如何处理?
答:答疑公告发布截止时间为答疑提交截止后3个日历天,逾期答疑的,应当在答疑截止时间前发布逾期答疑公告,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7、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在什么情况下可不进行招标?
答: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属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单独招标的项目为什么投标资格里面不允许设置施工总承包资质?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三、业务范围(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9、参与前期设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投标?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10、如何理解招投标活动的异议?
答: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珠建规〔2023〕3号),异议是指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现场情况或者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或者招标投标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及主张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11、如何理解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答: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珠建规〔2023〕3号),投诉是指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异议或者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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